国务院: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定期存
2019-12-05 15:47:09 阅读量:2773
摘要:
-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外资银行可以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的定期存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如下:一、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独资或控股股东、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独资或控股股东的条件。 申请设立分行前一年年末设立外资银行总资产的条件被取消,中国唯一或主要股东成为金融机构的条件被取消。 二是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同时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也可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支付、政府债券承销、代理支付和资金收付,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额度下限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完善外资银行分行监管措施,放宽外资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计息资产的要求,放宽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外资银行分行人民币资本份额与人民币风险资产比例的限制。
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外国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本交易提供充分担保。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家宝/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馨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